2025版《中国药典》关于残留溶剂的解读
发布日期:2025/8/21 11:24:00
1、增加风险评估,限度确定:
应依据 ICH 相关指导原则,对残留溶剂进行系统的风险评估并合理设定限度。
2、样品配制:
允许供试品无法完全溶解,但须提供数据证明残留溶剂已充分释放。必要时,可将供试品迅速研磨成细粉(操作过程应尽量缩短时间,避免因摩擦生热导致溶剂挥发)。
3、对照品溶液制备:
2025 版药典统一规定为“对照品溶液的浓度一般依据待测残留溶剂的限度要求确定”,删除 2020 版中关于定量测定准确性、峰面积比例及浓度调整的详细描述。
4、系统适用性:
删除 2020 版“分离度须大于 1.5”的硬性要求;2025 版表述为“如能满足测定需求即可。当待分离组分较多、分离困难时,只要待测峰不受干扰或干扰可忽略,可合理设定待测峰与相邻峰的分离度,必要时可采用峰谷比进行描述”。
重复性试验由“连续进样 5 次”调整为“连续进样 5~6 次”。
5、残留溶剂的检查与定量:
限度检查时,供试品溶液中待测溶剂的峰面积不得大于对照品溶液的相应峰面积。第三类溶剂可先采用干燥失重法测定,若结果>0.5% 或供试品中还存在其他溶剂,则需使用推荐或已验证的方法对其进行鉴别和测定(限度检查或定量测定)。